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1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股票抵繳遺產稅於登記國有前除權除息者所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有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0125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如該股票發行公司於繼承發生後至抵繳之股票登記國有之日間,訂有除息(權)交易日者,其因而分配之股利,依本部6710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編者註:參閱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屬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說明:二、至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者,其因而分配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本部73117日台財稅第62659號函規定,併同原股票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