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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稅自動補報補繳得加息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1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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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亦未經申請延期申報(編者註:現已無延期申報),如在未經密告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當地銀行業(編者註:現行法為郵政儲金匯業局)通行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3項規定,將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一月一日」,爰修正相關文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