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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4: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無補稅免罰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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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以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為要件,貴局辦理×××等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案,其中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代位申報之遺產部分,係該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代位申報,而非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與該法條規定要件不服,故本案由債權人代位申報之遺產,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