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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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建分成建主代負擔之土地稅費不得列為營建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5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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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設公司與地主訂立合建契約書,約定代地主負擔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營建成本。說明︰二、該公司與地主訂立之合建契約書,如係約定於房屋建成後配合出售,但建主之房屋與地主之土地係各自訂約轉售並自行收取價款,而地主與建主間並無房地互易關係者,則建主除依法應負擔土地改良物之工程受益費外,其以契約約定代地主負擔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土地增值稅,應不得列為營建成本。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