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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稅代徵人準用自動補報免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5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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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41條規定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依此一規定,同法第48條之1條文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於筵席及娛樂稅法第25條第2項(編者註:即現行娛樂稅法第14條)所定之「代徵人」,自在準用之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