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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2: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保稅倉庫貨物交付保稅工廠或園區加工後出口可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72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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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將存放於自有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貨物,依國外客戶訂單指示交付國內保稅工廠或科學園區事業加工裝配後,由加工廠辦理報關出口者,准予比照本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875號函規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按實際銷售價格適用零稅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