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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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未經核備之收銀機得要求其提供有關文件經拒絕者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01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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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於營業場所使用未經稽徵機關核備之收銀機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要求該營業人提示該收銀機之有關文件,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其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