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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國外客戶模具而在課稅區使用者其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63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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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規定,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銷售與國外客戶而在區內供製造該國外客戶訂購產品所使用之模具,若該模具確係在區內使用,則區內事業依約定取得銷售模具之外匯收入,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本案使用模具生產製造該訂單產品所需原料之原料供應廠商非屬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保稅工廠等免稅區內之營業人,該模具既非在免稅區(編者註:現為保稅區)內使用,則其向國外客戶收取之模具外匯收入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