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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4: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貨價格顯較時價為低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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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2條有關調整銷貨價格之適用問題。說明:二、各稽徵機關於適用前開查核準則第22條調整銷貨價格,應切實根據左列規定辦理:(二)對於顯較時價為低認定問題,應參酌左列原則辦理:1.營利事業帳載售價,是否顯較時價為低,應區分業別,毛利率較高之行業,差距應較大,毛利率較低之行業差距應較少,不可拘泥於一定額度或比率。2.營利事業帳載售價,有無顯較時價為低,稽徵機關可根據前項原則並參酌各業實際情形認定。(三)營利事業銷貨價格經認定顯較時價為低,應予調整銷貨價格者,應以逐筆比較方式調整為原則,不可按平均數或其他方式比較調整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