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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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依法保存憑證及帳簿屬2個行為違反不同之行政義務應分別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8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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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及未依法保存帳簿,係屬2個行為違反2個不同之行政義務,二者之處罰目的及要件並不相同,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第45條第3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