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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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失憑證未保存憑證及未記載於帳簿間具有必然因果關係可擇一從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06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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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限公司於87年3月20日委託廣告社刊登夾報廣告,將其取得之廣告費發票遺失,致應保存之進項憑證含稅金額1,000元未依規定保存,亦未依規定記載帳簿,其遺失憑證、未保存憑證及未記載於帳簿間具有必然之因果關係,參酌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意旨,可就其分別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45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1號令修正本函援引
85
年
4
月
26
日函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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