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代表人員死亡其戶籍在代表處者應依境內國民身分課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21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據外交部75人二字第17849號函稱:「依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22條第1款規定:『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是以使館館舍依國際傳統慣例均視為派遣國領域之一部分,我駐菲代表處館址應得視同我國領域。」本案○○君係我國外交部派駐菲律賓代表處秘書,於7289日赴菲,並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將戶籍遷往該處,該處址雖在菲律賓,然依上開外交部意見,該處既得視同我國領域,則其遺產稅應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課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