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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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代表人員死亡其戶籍在代表處者應依境內國民身分課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21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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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據外交部
75
人二字第
17849
號函稱:「依
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22
條第
1
款規定:『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是以使館館舍依國際傳統慣例均視為派遣國領域之一部分,我駐菲代表處館址應得視同我國領域。」本案
○○
君係我國外交部派駐菲律賓代表處秘書,於
72
年
8
月
9
日赴菲,並依戶籍法第
28
條規定將戶籍遷往該處,該處址雖在菲律賓,然依上開外交部意見,該處既得視同我國領域,則其遺產稅應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課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