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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5: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利用被繼承人名義投資之股票應列入遺產並得扣除未償之債務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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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以高××名義投資○○公司,投資期間分配之股票及尚未具領之○○年度盈餘分配金等,於高××死亡後,原投資股票及配發之股票、盈餘分配金等如確經高○○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應由高××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為高○○所有,自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列入遺產,惟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行法第9款)規定以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