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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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應以銷售額計算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90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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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時,應以銷售額計算處罰。說明: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論處之案件,無論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均應以銷售額為計算處罰之基礎。至銷售額之定義,應分別依照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7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