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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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012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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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如該自用乘人小客車,營業人原即供贈品或轉供固定資產自用,且以捐贈或固定資產科目列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