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規定:一、國外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一)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還本付息機構於給付時,毋需扣繳所得稅。(二)個人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三)營利事業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依本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並依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二、國內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除下列規定外,依本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規定辦理:(一)個人投資人取得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到期或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二)以浮動利率計息之附息國際債券,其計算利息收入金額採用之課稅基準利率,應以申請分割日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及兆豐銀行1年期外幣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簡單平均數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