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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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瓦斯公司以購置備用之材料轉供自用免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753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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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天然氣瓦斯公司以所購置備用之輸氣管配管材料,轉供自用作為主輸氣管抽換修護使用,係屬業務上所領用,可免按自我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