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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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其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0777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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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