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0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其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0777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