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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不適用營利事業違反帳證規定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5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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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支付費用未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現行稅法既無處罰之明文,自亦不得比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所得稅法第105條(編者註:本條文業於95/05/30刪除)第3項有關營利事業違反帳證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