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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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按有價票券數量搭配之招待券屬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29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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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按有價票券數量搭配之招待券,係屬本法第3條第4項視為銷售勞務之範圍。二、實施自動報繳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應按每場座位銷號表上註明招待券數量,換算銷售額,自動報繳。三、實施自動報繳未設固定座位之娛樂業,應依帳載招待券數量,換算銷售額,自動報繳。四、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銷售額之娛樂業,不適用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