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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5: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領用自製產品作為製造另一產品之原料或燃料不視為銷售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3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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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領用蔗渣作為製造產品之燃料,及領用自製產品作為製造另一產品之原料,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