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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2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者其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應視為銷售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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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本案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自即日起不得適用本部75/04/23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