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發研商「虛設行號、營業人以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退還營業稅款應予處罰,及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有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本案應分別左列情節,予以論處。1.關於涉嫌虛設行號部分:涉嫌虛設行號之負責人及共同行為人,應依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罪暨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之規定辦理。3.偽造、變造統一發票或偽造印戳之行為人,應依刑法偽造文書或偽造印文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之規定辦理。4.虛設行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所需具備之要件與證件,應力求周延,俾為司法機關之裁判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