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司組織營業人,涉嫌無進貨事實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辨刑責後,應如何通用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6年3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60005858號函復略以:「倘同一行為同時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處罰要件者,因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係採取『轉嫁罰』之體例,明定受處罰之主體為公司負責人,而營業稅法第51條則規定受處罰之主體為公司,二者處罰主體既有不同,自無行政罰法及第26條所揭同一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處罰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之。」請依該部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