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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9: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納入基金者應辦營業登記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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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二、又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依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申請依照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