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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取得勞委會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應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200477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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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編者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付指定單位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指定單位銷售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