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2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40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說明: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