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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0: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盲人從事按摩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700442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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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投資經營按摩院(中心),如具有按摩院之設備並僱用按摩人者,自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如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則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依照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