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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8 18: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內與區外公司合併存續公司適用租稅優惠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09004521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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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促產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公司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繼續承受消滅公司合併前依本條例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準此,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繼續承受消滅公司合併前之租稅獎勵,以依促產條例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優惠為限。次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科管條例)第18條規定,「自起,科學工業依公司法規定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科學工業得繼續承受消滅科學工業合併前依法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依該條文規定,其得適用之存續或消滅公司,均以科學工業為限。本案科學工業園區外之ÍÍ公司,合併園區內之○○公司,ÍÍ公司為存續公司,依促產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該合併後消滅之○○公司適用促產條例之租稅優惠,得由合併後存續之ÍÍ公司繼續承受,至於該○○公司適用科管條例之租稅優惠,則無促產條例第15條第3項之適用,且該合併案存續之ÍÍ公司,並非科學工業,亦無法適用科管條例第18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