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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取得之收入應否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729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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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保證金,如約定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依本部78/02/22台財稅第781139661號函規定,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上開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之會員為營業人者,嗣後如轉讓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會員證時,其取回該項免徵營業稅之保證金部分,係屬保證金科目之沖轉,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繳營業稅;至超過原支付保證金部分,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三、至於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不退還保證金,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嗣後營業人會員如轉讓會員證,係屬權利之讓與,應按轉讓時所取得之價款全數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