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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2 2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其屬服務業者應符合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027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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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舊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其屬服務業者應符合之條件,業經經濟部重予修正,請依修正後規定認定。說明: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之認定,凡屬服務業者,業經經濟部重予修正為須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一)土地所有權登記為該公司所有者。(二)土地所在地為該公司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地址者,或雖非在上述執照所載地址,但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事實上確係原供事業直接使用者。(三)土地於經濟部核准專案合併前一年內,非出租或非供他人使用;惟在經濟部核准專案合併前,存續公司或合併消滅公司先行租用其他合併消滅公司使用之土地者,不在此限,亦不受第2點前段要件之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