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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在境內間接投資其給付在台提供技術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均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0182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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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日商ÍÍ株式會社派遣技術人員至其100%持股之新加坡商在臺投資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建廠,由該株式會社於中華民國境外給付之薪資所得,並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4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按「外國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合計不超過183天者,其由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給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4條所明定。復按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2款所投資事業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4條所稱「外國營利事業」,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而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亦即所指為直接投資人,並不包括其餘各層之間接投資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