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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1: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供擔保之行政救濟案件確定後補稅逾期未繳可對擔保品行使權利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65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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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李××君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行政救濟確定,可否就其提供之擔保品,先行抵繳部分本稅案,原處分機關既已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納稅義務人李君逾期未繳,稽徵機關即可對其提供設定質權之擔保品,依法行使應有之權利。說明:二、為加強便民服務,維護納稅人權益,嗣後是類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宜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對原提供之擔保行使應有之權利。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