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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雖依法清算完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仍得向保證人求償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95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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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滯欠稅款,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經保證人向法院出具擔保書,嗣後該公司雖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惟其未獲分配之欠稅仍得向保證人請求履行。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84/3/28法84律決07126號函復:「按保證契約係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成立之契約,除因主債務之清償、代物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抵銷及契約解除等原因而消滅外,並不因主債務人之死亡而歸於消滅(民法第739條、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557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主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法喪失法人人格者,猶如自然人之死亡,僅債權人無從向其請求履行,其主債務仍屬存在,從而保證債務亦不消滅(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866頁參照)。本件某公司滯欠稅款之主債務,既未因依法清算完結而消滅,則保證債務仍有效存在,債權人自得依法向保證人請求履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