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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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7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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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