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04: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會舉辦旅遊等活動經費非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9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年節慰問、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及午膳營養補助之課免稅疑義釋復如說明。說明:三、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65年7月17日台財稅第34758號函釋有案。準此,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四、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五、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1,800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