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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8: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勞保被保險人自服務機關所領之醫藥補助費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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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因不合勞保醫療給付要件而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其由服務機關取得之醫藥補助費,仍應列為所得課稅。惟該勞保指定醫院如屬公立醫院或本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其醫藥費相當於服務單位補助費部分,得加附服務單位證明書,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但仍以採列舉扣除者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