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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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保費得列報費用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4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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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汽、機車,如屬執行業務者所有,經載於財產目錄並取得合法憑證者,其投保之強制責任險,如係屬執行業務所必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予核實認定;惟該車輛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保險費以二分之一認列,且除因業務需要,經提出車輛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准予列報兩輛以上之保險費外,其列報之費用應以一輛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