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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0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健保局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得於跨年度沖抵或追繳後追減更正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69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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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局(編者註: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特約醫事機構85年度及以後年度之醫療費用給付,部分醫事機構之給付總額因繳還核減之上年度醫療費用而為負數者,建議自該醫事機構當年度執行業務收入項下減除乙案。說明:二、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貴局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時,如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與核定沖抵或追繳為同一年度者,得於核定沖抵或追繳年度之應給付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按給付淨額填發執行業務所得免扣繳憑單;涉有跨年度時,應由貴局出具沖抵或追繳溢給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含詳註應沖抵或追繳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醫事機構名稱及沖抵或追繳醫療費用金額),交付納稅義務人據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追減更正其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