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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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稱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同一計算方式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5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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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16
條第
2
項所稱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係指營利事業之分期付款銷貨,當期損益之計算均應適用同一方法而言,如部分符合採用毛利百分比法之要件,但部分分期付款銷貨期限未達
13
個月無法同時採用該法者,得於採用毛利百分比法外,另就該未達
13
個月之分期付款銷貨部分,在全部毛利法或差價攤計法(編者註:所揭準則原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關差價攤計法已於
修正刪除)中擇一適用,惟全期均應各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貨之損益,不得中途變更。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