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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0: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運輸業務其所得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67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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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海運業者或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兩岸運輸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按其在臺灣地區承運客貨營業收入之10%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