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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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運輸業務其所得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67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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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大陸地區海運業者或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兩岸運輸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按其在臺灣地區承運客貨營業收入之
10%
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5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