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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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分攤或歸屬於免稅收入之費用逾2年未給付應列為免稅收入之調整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126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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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從事土地、證券或期貨買賣,其應個別歸屬或分攤之費用或損失,逾
2
年尚未給付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轉列之其他收入,應列為轉列當年度之免稅收入調整項目。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