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3 0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收入認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其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不予退還之款項部分(不得高於總價款之20%),不論消費者是否終止契約,應依下列規定認列收入:(一)其為一次收取全部價款者,殯葬服務業者應就上開不予退還之款項,於契約簽訂之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二)其採分期收款者,殯葬服務業者於簽約時收取之價款如大於上開不予退還之款項,應就不予退還之款項,於契約簽訂之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簽約時收取之價款如小於上開不予退還之款項,其簽約時收取之價款,應全部於契約簽訂之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其餘尚未收取且屬不予退還之款項,則應於收款年度認列收入。二、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除不予退還之款項部分,依前揭規定認列收入外,其餘價款應於履約(即提供殯葬服務)年度認列收入。三、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自本令發布之日起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依本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