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為引水人投保團體壽險,其支付之保險費既係自各引水人之所得中扣除,核非該辦事處之必要費用。該辦事處於支付時,未併入引水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於法不合,應於支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說明:二、引水人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引水人辦事處並非營利事業單位或聯合執行業務之聯合事務所,引水人亦非辦事處之員工,而該項壽險又係引水人為自己投保,非為所屬員工投保,自非屬辦事處之必要費用,故應於支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惟該項保險費可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