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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整中發生之稅捐不予清償可於重整計畫完成前強制執行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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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轉准法務部71/6/15法71律6988號函復:「查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8條規定為公司重整債務,應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又重整債務應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公司法第312條定有明文。此種在重整裁定後成立之債權(自公司方面觀之則為重整債務),既不依重整程序而行使,即無須經申報及審查等程序,而得隨時向重整人行使,並得提起訴訟暨聲請強制執行。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如重整人不為清償,稅捐稽徵機關當可於重整計畫完成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規定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