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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9: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對提供遺產土地為遺產稅擔保之處理辦法之意見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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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遺產稅額,請求提供遺產土地為擔保申請復查,如何處理一案,前經本部邀請有關單位會商,獲致解決辦法以70台財稅第33179號函請內政部轉知各地政機關配合辦理後,茲准該部函復,並提參考意見到部,特檢附原函影本一份,請查照,並轉知參考辦理。(編者註:現行法係於訴願時始有提供擔保之規定)
附件: 內政部70/5/15台內地字第20382號函
主旨: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遺產稅額,請求提供遺產土地為擔保申請復查,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說明:二、按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土地法第72條、第73條訂有明文。來函所稱「函知地政機關於納稅義務人將該遺產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即以稅捐機關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登記」乙節,仍請依前開法條規定辦理為宜,以期適法,敬請參考。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