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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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假扣押之動產已足保全稅款及罰鍰之執行免再繳納二分之一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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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金屬工業公司涉嫌違章,如被假扣押之動產標的,已足以保全補徵稅款及應處罰罰鍰之執行,且該標的物符合本部63/10/18台財稅第37670號函示之原則,准以該假扣押物供作擔保,免再繳納二分之一稅款(編者註:現行法係於訴願時始有提供擔保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