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8:4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市體育會文化基金會舉辦球賽或藝文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331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已定有明文。○○市體育會所屬之棒球、籃球、排球等委員會舉辦球賽之門票收入,及○○市文化基金會舉辦藝文活動之門票收入,不論是否係以扣除必要費用後之盈餘供該事業用作發展該球類運動之基金抑或扣除開支後盈餘供作發展文化事業之基金,其門票收入,均屬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銷售勞務,依首揭規定,依法應按其收入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