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1 13: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退稅案補稅加計利息自第一次退還稅款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78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鄭君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准予退還部分已納土地增值稅後,嗣再依本部88年4月22日台財稅第881910551號函規定,申請退還其餘之土地增值稅,經行政救濟確定補退稅,其應加計之利息應自第一次退還稅款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