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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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將原料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者其所得額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50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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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該外銷貨物應俟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按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說明:二、營利事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時,已依規定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者,於年度終了尚未運銷第三國買受人部分,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部分銷售額自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予以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